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於92年1月23日假釋出監,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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