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3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3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3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則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5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則金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有如附件聲請書所述,受觀察、勒戒暨徒刑執行完畢之前 科素行 (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惟衡酌施用毒品戕害自我身心,對他人尚未生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方式,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暨綜合其他一切情狀等,量處如主文所示刑期,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2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琇雯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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