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合夥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82號原告 尤姿淇 訴訟代理人 鄭光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益儒 間因請求合夥清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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