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2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224號抗告人 郭上銘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3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郭上銘(下稱抗告人)因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審核後,認受刑人郭上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原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桃園地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4、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
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附卷可考,桃園地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民國95年新法施行後已廢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造成數罪併罰過重,目前多數審級就販賣毒品、強盜等重罪,均於定應執行刑時調整適當之刑度,以使執行刑符合如同舊法連續犯所科之刑度,以免刑罰過重;惟針對施用毒品、竊盜等罪定執行刑時,卻數倍於舊法連續犯之刑罰,實已違反公平與比例原則。復以預防重罪較輕罪為重要,定執行刑之結果卻獨厚重罪,有違比例原則對侵害法益與防手段之平衡,故應以預防重罪施以重刑,預防輕罪科處輕刑,方合於比例與公平原則,爰請求給予抗告人合理公平之裁定云云。
三、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㈡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及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043號、第105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有各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
㈡又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2、3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
罪,另附表編號1、4、5所示,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此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符合刑法第50條規定,業經桃園地院審核,並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在案。
㈢復觀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係在上
開罪刑中之最長期以上(8月),附表1至5所示罪刑總和(前已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者,應以該所定應執行為計算基準:即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4、5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1年6月)以下,經核原裁定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量刑裁量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參以抗告人郭上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原裁定已斟酌抗告人所犯案件類型及情節併予適度減少總刑期,既無明顯失衡或有違比例、公平原則之情,亦與刑罰經濟、刑法定應執行刑之恤刑考量等法律規範目的均無違背,再衡以本案各罪侵害法益罪質之異同、各罪間之獨立程度、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等,原審本於適法之裁量,所定應執行之刑度亦無違誤。抗告人執前詞請求另為裁定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吳建甫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7年1月25日上午11時30分許107年1月25日上午10時許106年10月間某日至107年1月25日上午11時5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28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28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9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268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268號107年度壢簡字第1234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19日107年9月19日107年10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15日107年10月15日107年11月26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392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39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7124號編號1至3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45罪名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11日9時許106年9月12日晚間1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333、6440、888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333、6440、88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38號108年度訴字第238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31日109年7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4日109年9月4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78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786號編號4、5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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