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806號原告 尤楷珺 被告 高茂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有關被告高茂傑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民卷第7-9頁)。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被訴詐欺等犯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5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陳俊宏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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