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 顏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修車費新臺幣(下同)16,000元及精神慰撫金36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76,000元(計算式:16,000+360,000=3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