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萬輝(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為零點參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萬輝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下稱澎湖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352公克),經鑑定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開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因被告死亡,經澎湖
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352公克)經送檢驗結果
,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節,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8年10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憑,自屬違禁物,揆藉前揭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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