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95號
原告 林永雯
被告 羅凱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