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建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95號

原告 林永雯

被告 羅凱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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