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救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184號聲請人謝OO代理人 黃懷萱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有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繫屬,並已提出法律扶助,經審查符合無資力之條件,及聲請人之主張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訴訟救助應無不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已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及家事聲請狀繕本等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核閱109年度司家非調字第392號案卷,認聲請人之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均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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