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宏良受裁定人蘇帷綸(年籍詳卷)
呂聰賢 (年籍詳卷) 廖娸樺 (年籍詳卷) 田伊珊 (年籍詳卷) 賀文鈺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971、8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應發還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應分別發還告訴人蘇帷綸、呂聰賢、廖娸樺、田伊珊及賀文鈺。
理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該條立法理由六以:「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考德國刑法第73條第1項,增訂第5項,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時,始毋庸沒收,至是否有潛在被害人則非所問。若判決確定後有被害人主張發還時,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之。」已明揭優先保障被害人之原則。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之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又上開應依法發還被害人之扣押贓物,應不待被害人請求即行發還,同法第318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如犯罪所得之贓物扣案,而被害人明確,又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時,自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318條第1項規定,不待請求即行發還被害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9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因遭被告許宏良(現由本院通緝中)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欺而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出款項至附表所示帳戶,被告旋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而被告未及上繳該等提領款項給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即於民國109年9月1日19時36分為警逮捕,並扣得包含提領款項在內之現金共新臺幣(下同)11萬元、附表所示帳戶提款卡共2張等情,業據被告坦認不諱,核與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附表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各1份、現場及蒐證照片16張可證,自堪認定,足見扣案之現金中,如附表「應發還金額」欄所示,可明確特定為應分別發還給附表所示告訴人之扣押贓物,且本案偵查、本院審理期間,均無第三人主張權利,復無留存之必要,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318條第1項規定,不待案件終結,亦不待請求即依附表「應發還金額」欄所示,分別發還給附表所示之告訴人。
三、附表編號4所示帳戶,雖然於附表編號4所示款項匯入前,另由不詳之人於同日19時17分許匯入2萬4991元,致難以分辨被告於同日19時35分許所提領之6000元係何筆款項,但一方面該筆匯入之2萬4991元款項,依卷內事證,無法認定係何人受詐欺之款項;另一方面,參以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經銀行依匯(轉)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部分,由最後一筆金額往前推算至帳戶餘額為零止,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規定,即所謂「後進先出」原則,亦可認定被告所提領之6000元,應先發還給「最後1筆」匯入款項之附表編號4所示告訴人。
另考量附表編號4所示帳戶所餘2萬8970元款項,第一商業銀行淡水分行於110年5月18日函覆本院稱該所餘款項依規定圈存,截至目前並未辦理警示帳戶款項發還等情,是由本院先發還扣案之6000元給附表編號4所示告訴人,尚無礙2萬4991元匯款人如是其他詐欺被害人,可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辦理警示帳戶剩餘款項發還之權利,併此敘明。
四、附表編號4、5所示,本院發還款項雖不足該等告訴人匯入之款項,此係因被告尚未及提領全部款項即遭查獲之故,但未及提領之款項,依前揭帳戶交易明細所示,尚存於該等帳戶中,附表編號4、5所示告訴人就差額部分,可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洽第一商業銀行、中華郵政公司辦理警示帳戶剩餘款項發還,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鴻仁
法官陳韋仁
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附表:
編號告訴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應發還金額1蘇帷綸109年9月1日18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8年,下均同)2萬8123元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帳號詳卷)109年9月1日18時53分許18時54分許18時5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8年,下均同)雲林縣○○鎮○○路0000號2萬元2萬元1萬3200元2萬8123元2呂聰賢109年9月1日18時49分許1萬9812元1萬9812元3廖娸樺109年9月1日18時52分許5125元5125元4田伊珊109年9月1日19時18分許9920元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帳號詳卷)109年9月1日19時35分許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6000元6000元5賀文鈺109年9月1日19時9分許4萬7751元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詳卷)109年9月1日19時18分許19時19分許19時20分許雲林縣○○鎮○○路000○0號2萬元2萬元7700元4萬7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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