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2244號聲請人 楊秋敏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繼承人 楊繼仲 「民國109年6月2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9年5月6日死亡」。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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