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6608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5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8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