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9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97年5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㈠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91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
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296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㈢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241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㈣上開所犯㈡、㈢數罪復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330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受刑人自97年5月2日入監執行,上開㈠、㈣之刑度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年1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11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4月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725號函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