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85弄30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95年度緩字第688號),經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檯雕之族(即 小瑪琍 變異體)壹臺(含IC板壹塊)、現金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5年度速偵字第1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96年2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詳見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請求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於95年2月9日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96年2月8日期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上開機具及現金新臺幣250元,均係被告同案共犯綽號「 劉家洋 」所有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陳明在卷,且亦屬其供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之物,依前揭之說明,上開扣案物自應予宣告沒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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