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44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鄭育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鄭「育文」或鄭「文育」)。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