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59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姿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5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姿蓉(下稱被告)於民國108年9月25日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案件為由,將被告持有之附表所示之物予以扣押,聲請發還扣押物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之必要,審理法院自得依職權衡酌訴訟程序之進行程度、事證調查之必要性,而為裁量。又聲請人如欲請求發還扣押物,必以該物業經本案扣押為必要,倘若係另案扣押之物,則應由審理另案之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三、經查:
(一)被告因詐欺案件,甫經本院於110年3月4日以110年度簡字第258號判決(尚未確定;下稱本案),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佐。
(二)聲請人於本案聲請發還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案件,於108年9月25日,為警以通緝犯身分逮捕並經同意搜索而予以扣押,嗣移送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並非本案扣案物,而另案經檢察官偵查後,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0985號提起公訴,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29號審理中,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2月6日刑偵九三字第0000000000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6月5日雄院和刑晉109審訴352字第1099005213號函文、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三)如附表所示之物既係另案扣押之物,且另案仍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縱被告聲請發還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未經本院於本案諭知沒收,然檢察官於另案起訴時,有將該等物品列為證據,則該等物品是否確與另案待證事實全然無關、是否可為另案證據或得沒收之物,應由承審另案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審酌,而非本院所得審酌,被告於本案聲請發還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郭力瑋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1│文書資料9張│├──┼────────────────────────┤│2│SAMSUNG廠牌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SAMSUNG廠牌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4│SAMSUNG廠牌手機1支(故障、背板破裂)│├──┼────────────────────────┤│5│INFOCUS廠牌手機1支(故障)│├──┼────────────────────────┤│6│HTC廠牌手機1支(故障)│├──┼────────────────────────┤│7│IPHONE手機1支(機身拆解、故障)│├──┼────────────────────────┤│8│文書資料5本│├──┼────────────────────────┤│9│SIM卡空卡1張(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10│SIM卡空卡1張(台灣之星門號0000000000)│├──┼────────────────────────┤│11│SIM卡空卡1張(遠傳電信00000-000-0000-0000-0000,│││PUK00000000)│├──┼────────────────────────┤│12│SIM卡空卡1張(台灣之星0000000-00-00000-000000)│├──┼────────────────────────┤│13│SIM卡空卡1張(遠傳電信00000-000-0000-0000-0000,│││PUK00000000)│├──┼────────────────────────┤│14│SIM卡空卡1張(亞太電信0000000-000000-0000000)│├──┼────────────────────────┤│15│臺灣之星上網儲值卡30天(│││TZ00000000000000000000)1張│├──┼────────────────────────┤│16│USIM識別卡空包裝1張(門號0000000000)│├──┼────────────────────────┤│17│SIM卡空卡1張(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18│SIM卡空卡1張(遠傳電信0000000000)│├──┼────────────────────────┤│19│中華郵政帳戶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1張│├──┼────────────────────────┤│20│歐遊國際會員卡1張(OAC-372298)│├──┼────────────────────────┤│2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1│││張│├──┼────────────────────────┤│22│國泰世華銀行存簿(姓名 劉榮鎮 ,帳號000-00-000000│││-0)1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