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6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進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進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賴進成因犯附表所示共5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查附表編號2至5所示4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254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10日確定乙情,亦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5所定應執行刑拘役110日、編號1所宣告拘役15日之總和。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所定120日之上限,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461號裁定要旨參照)。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各罪,均係犯罪質相同之竊盜罪,且除附表編號1外,附表編號2至5之行為時間集中在民國109年10月間,暨考量前揭所示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狀,乃定其就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珓銘【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竊盜│拘役15日│109年2月│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9年12│臺灣橋頭│110年2月│臺灣橋頭││││,如易科│14日│地方檢察│地方法院│月24日│地方法院│9日│地方檢察││││罰金,以││署109年│109年度││109年度││署109年││││新臺幣││度偵字第│簡字第23││簡字第23││度執字第││││1,000元││9444號│27號││27號││963號││││折算1日││││││││├─┼────┼────┼────┼────┼────┼────┼────┼────┼────┤│2│竊盜│拘役40日│109年10│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10年1月│臺灣橋頭│110年2月│臺灣橋頭││││,如易科│月6日│地方檢察│地方法院│13日│地方法院│26日│地方檢察││││罰金,以││署109年│109年度││109年度││署110年││││新臺幣││度偵字第│簡字第25││簡字第25││度執字第││││1,000元││11798號│45號││45號││1111號││││折算1日││等││││││├─┼────┼────┼────┼────┼────┼────┼────┼────┼────┤│3│竊盜│拘役30日│109年10│同編號2│同編號2│同編號2│同編號2│同編號2│同編號2││││,如易科│月9日││││││││││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4│竊盜│拘役35日│109年10│同編號2│同編號2│同編號2│同編號2│同編號2│同編號2││││,如易科│月13日││││││││││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5│竊盜│拘役25日│109年10│同編號2│同編號2│同編號2│同編號2│同編號2│同編號2││││,如易科│月15日││││││(編號2││││罰金,以│││││││至5經定││││新臺幣│││││││應執行拘││││1,000元│││││││役110日││││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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