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344號債權人 徐綉鳳 債權人 李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進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僅一人,無「連帶」清償之可能,請確認聲請狀是否有誤,若是,應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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