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2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美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3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2,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