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59號原告 周泰潤 (原名 周寅生 )被告 周景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9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就系爭房地是否曾經遺產分割協議及所有權歸屬部分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並指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期日即如主文所示,當日並傳訊證人 周春禧 到庭訊問。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吳蕙玟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