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范惇律師
吳啟孝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99年5月26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高雅敏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