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壹佰陸拾貳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貳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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