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關渡大國第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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