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963號債權人 白殊蓉白季庭 債權人 許桂榛 債權人 鍾淑琳 債權人 吳淑津 債權人 陳美玉 債權人 邱雅苓 債權人 黃正忠 債權人 白源通 債權人 白若彤 債權人 陳鎂菊 債權人 朱瓊瑤 債權人 郭宛柔 債權人 羅鳳英 債權人 簡伊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耀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債權人「白殊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有更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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