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963號債權人 白殊蓉 即 白季庭 債權人 許桂榛 債權人 鍾淑琳 債權人 吳淑津 債權人 陳美玉 債權人 邱雅苓 債權人 黃正忠 債權人 白源通 債權人 白若彤 債權人 陳鎂菊 債權人 朱瓊瑤 債權人 郭宛柔 債權人 羅鳳英 債權人 簡伊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耀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債權人「白殊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有更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