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 吳明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田農產實業有限公司、翼農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17,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3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