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立安平國中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南市立安平國中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聘擔任臺南市立安平國中校長,依據財團法人臺南市立安平國中文教基金會新、舊組織章程第6條規定,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立安平國中文教基金會之當然董事,亦為利害關係人。茲財團法人臺南市立安平國中文教基金會於民國99年第一次董事會議通過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第6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臺南市立安平國中現任校長,此有臺南市政府98年7月16日南市教學字第09812546960號函文附卷可稽。
依財團法人臺南市立安平國中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
6條修正前及修正後規定,均為當然董事,此觀附表捐助及組織章程自明。又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立安平國中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已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臺南市立安平國中文教基金會99年1月29日99年度第6屆董事會第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98年度法登他字第146號相關登記卷宗查明無訛。至於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對財團法人臺南市立安平國中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如附表所示,亦業予同意備查在案,此有臺南市政府99年5月13日南市教社字第09900521400號函在卷可參。本院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雖非訟事件法第62條固規定:「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惟本件財團法人臺南市立安平國中文教基金會變更其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既經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予以同意備查,揆之前揭法文意旨,主管機關既已事先表示意見,故本件已無再針對同一事項,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之必要。參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立安平國中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整。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