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2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22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曾憶騰 即 曾彥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本金與利息按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