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33號原告 黃標安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標台 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新竹縣○○鎮○○段○○○○○號土地與同段26-6地號土地爭執部分之面積(以實測為準)。
二、以前項自行查報之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