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26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吳淑珍 即十全釣魚場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淑珍即十全釣魚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債務人之名稱。(經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十全釣魚場之負責人為 陳俊欽 ,若商號之負責人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債務人應記載為吳淑珍,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