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6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伊瑪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泰樺 相對人即債務人近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肆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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