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3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冠毅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如附表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李冠毅自民國106年11月中旬許起,經由曾明堯(所涉相關犯嫌,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53號案件偵辦)介紹加入綽號「 強哥 」為首共3名以上成年男女組成之詐欺集團,負責提領被害人遭「強哥」所屬詐欺集團詐欺所匯入人頭帳戶款項(俗稱「車手」)之工作。李冠毅與前開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被害人 詹雅鳳 ,致其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後,李冠毅即在附表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並將之交付「 徐太宇 」,李冠毅則取得所提領贓款約2%之報酬。因認被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又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不得為審判之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此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公訴意旨指被告加入「強哥」等人所屬之詐騙集團,與該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詐欺所得之犯行,其中有關於附表所示部分,同一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少連偵字第
163號、第131號、107年度偵字第5229號、第8577號、第5510號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該院於107年5月25日繫屬,並以107年度訴字第1242號審理中(下稱前案),且尚未審結,此有上開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復就上開犯罪事實,另以107年度偵字第7253號向本院提起公訴(即本案),且本案係於108年2月11日始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收文戳章1枚可佐,審酌本案如附表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犯行與前案之犯罪事實相同,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潘怡華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附表┌───┬───────┬───────┬───────┬───────────────────────────┬────┐│被害人│詐騙方式│被害人匯款時間│匯入之人頭帳戶│提領之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提領人││││、地點、金額(│││││││新臺幣)│││││││││││├───┼───────┼───────┼───────┼─────────────────────┬─────┼────┤│詹雅鳳│詐騙集團成員於│於106年12月│華南商業銀行陳│106年12月27日11時27分許│20,000元│被告│││106年12月25日│27日14時許,在│郁琇之008├─────────────────────┤││││10時許,撥打電│嘉義縣民雄鄉民│-000000000000│桃園市○○區○○路○○號土地銀行桃園分行│││││話至詹雅鳳住處│生路6號經成銀│號帳戶(由臺灣├─────────────────────┼─────┤│││,佯稱其友人江│行以臨櫃方式匯│橋頭地方檢察署│106年12月27日11時29分許│20,000元││││ 純惠 ,急需借錢│款98,000元。│以107年度偵├─────────────────────┤││││,致使詹雅鳳誤││字第6220號案│同上│││││信為真,陷於錯││件偵辦)├─────────────────────┼─────┤│││誤,依指示匯款│││106年12月27日11時29分許│20,000元││││至指定帳戶││├─────────────────────┤│││││││同上│││││││├─────────────────────┼─────┤││││││106年12月27日11時30分許│20,000元││││││├─────────────────────┤│││││││同上│││││││├─────────────────────┼─────┤││││││106年12月27日11時32分許│17,900元││││││├─────────────────────┤│││││││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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