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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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簡字第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家簡字第2號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在其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