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7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
丁○○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5日
,以97年度補字第14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4月1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