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40號上訴人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岑德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40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53萬3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萬5128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