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33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
田琳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煥平 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1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