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9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宇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宇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宇倫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65號、108年度訴字第28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各罪,分別經附表編號2至10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又如附表編所示之確定判決,被告係同一詐欺集團犯罪,在參與該詐欺集團期間,犯罪動機、手段及擔任角色均相類似,故本院考量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加重詐欺犯行中,彼等間有罪質類似或獨立較低之特性與情狀,合併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組織犯罪條例│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5│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罪)│├────────┼──────────┼──────────┼──────────┤││││││犯罪日期│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14日至同年月│108年3月14日││││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237、13764、1908│第12237、13764、1908│第12237、13764、1908│││8、22803、30091號│8、22803、30091號│8、22803、3009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801號│108年度訴字第2801號│108年度訴字第2801號││事實審││、108年度金訴字第265│、108年度金訴字第265│、108年度金訴字第265││││號│號│號││├────┼──────────┼──────────┼──────────┤││判決日期│109年03月10日│109年03月10日│109年03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801號│108年度訴字第2801號│108年度訴字第2801號││判決││、108年度金訴字第265│、108年度金訴字第265│、108年度金訴字第265││││號│號│號││├────┼──────────┼──────────┼──────────┤││判決│109年04月21日│109年04月21日│109年04月21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858號(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備註│││││└────────┴────────────────────────────────┘┌────────┬──────────┬──────────┬──────────┐│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3│││││罪)│├────────┼──────────┼──────────┼──────────┤││││││犯罪日期│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15日│108年4月3至同年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237、13764、1908│第12237、13764、1908│第20879號等│││8、22803、30091號│8、22803、3009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801號│108年度訴字第2801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00、││事實審││、108年度金訴字第265│、108年度金訴字第265│246、31號││││號│號│││├────┼──────────┼──────────┼──────────┤││判決日期│109年03月10日│109年03月10日│109年03月0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801號│108年度訴字第2801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00、││判決││、108年度金訴字第265│、108年度金訴字第265│246、31號││││號│號│││├────┼──────────┼──────────┼──────────┤││判決│109年04月21日│109年04月21日│109年05月11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858號(編號1至5應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行有期徒刑3年4月)│第8992號(編號6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共3│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罪)│││├────────┼──────────┼──────────┼──────────┤││││││犯罪日期│108年4月8日│108年3月13日│108年4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879號等│第1898號等│第34018號等││││││├───┬────┼──────────┼──────────┼──────────┤││││││││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00、│109年度上訴字第633、│109年度金訴字第26號││事實審││246、31號│644號│││├────┼──────────┼──────────┼──────────┤││判決日期│109年03月05日│109年05月19日│109年05月22日│├───┼────┼──────────┼──────────┼──────────┤││││││││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00、│109年度上訴字第633、│109年度金訴字第26號││判決││246、31號│644號│││├────┼──────────┼──────────┼──────────┤││判決│109年05月11日│109年06月22日│109年07月13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第8992號(編號6至7應│字第2381號│第11185號(編號9至10│││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0│││├────────┼──────────┼──────────┼──────────┤││││││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4018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5月22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6號││││判決││││││├────┼──────────┼──────────┼──────────┤││判決│109年07月13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第11185號(編號9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