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675號原告 謝艾倫 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 律師複代理人 蔡正皓 被告 楊君偉 訴訟代理人 游婷妮 律師被告 張喬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楊君偉抗辯另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已函詢其任職公司及旅館,其無於上班時間至旅館開房間及利用公差至香港等語,請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陳報該案件之案號。
三、請兩造說明各自之學、經歷及財產狀況,並提出相關文件。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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