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71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潔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潔錫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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