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55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蕭志豪 債務人 顧振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陸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本金│票面金額│退票日即利息起算│利息計算方式│票據號碼││序號││日│││├──┼─────┼────────┼───────┼───────┤│1│新臺幣│自民國106年3月21│按年息6%計算│0000000│││89,000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2│新臺幣│自民國106年4月25│按年息6%計算│0000000│││333,000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3│新臺幣│自民國106年7月13│按年息6%計算│0000000│││552,000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4│新臺幣│自民國106年6月30│按年息6%計算│0000000│││240,000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5│新臺幣│自民國106年4月17│按年息6%計算│0000000│││99,320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6│新臺幣│自民國106年4月17│按年息6%計算│0000000│││312,000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7│新臺幣│自民國106年6月19│按年息6%計算│0000000│││300,000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8│新臺幣│自民國106年3月20│按年息6%計算│0000000│││90,000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9│新臺幣│自民國106年3月15│按年息6%計算│0000000│││453,200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