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2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坤裕具保人張黃秀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2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黃秀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張黃秀茸因受刑人即被告張坤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此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報告影本各乙紙附卷可稽。茲受刑人前揭案件業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73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7萬元,嗣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高法院駁回被告上訴而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傳喚未到、拘提無著,再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否則將沒入保證金,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法院判決正本3份、應到日期民國101年9月13日、21日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受刑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影本在卷可稽。而受刑人至今仍未到案執行,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應屬無疑,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