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50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方界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方界賢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5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5,750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44,906元、預借現金6,503元、已到期之利息3,441元及違約金9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1,409元自95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