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34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世鴻 債務人 莊張儒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06年09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貳拾萬
元整,約定自民國106年09月15日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125%機動計息,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即目前為年息1.72%)。遲延履行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原貸款利率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超逾六個月者,按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證物一)可稽。詎料債務人自111年09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通知仍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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