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就聲請迴避事件(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96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無非以使該推事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推事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推事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迴避事件,係就承審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96號聲請迴避事件之 邱光吾 法官、絲鈺雲法官、蔡子琪法官,聲請迴避,而該事件業於民國105年1月30日經上開承審法官作成駁回聲請之終局裁定,此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全卷查核屬實。又聲請人於105年2月25日始為本件之聲請,亦有本件聲請狀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憑,則揆諸前揭說明,該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無從再令該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從而,聲請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蘇珈漪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