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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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楊智強 法定代理人 李佳倢 被告 林清 祐上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林秀鳳
法官陳彥宏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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