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207號債權人 陳麗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馬華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馬華美(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0樓,
居臺中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2)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