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2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6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碧霞選任辯護人李慶松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99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李碧霞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供應偽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李碧霞無前案紀錄,其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蔡先生」之成年男子(下稱「蔡先生」)所供應之「比 多壯 」係來路不明藥品且為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而藥品包裝盒一般係公司表示該藥品係該公司生產或銷售之真品之用意,屬於準私文書之一種,其亦明知「蔡先生」供應具藥物外觀之乳黃色膠囊,該外包裝係偽造「HEALTH2000NORTHYORK,ONTARIO,CANADA」製造、「金佳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包裝、「芸岳股份有限公司」行銷之包裝盒,以示「 比多壯 」之生產或銷售公司,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供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藥品之犯意,於民國99年間某日,將19片「比多壯」(每片內含10顆膠囊)連同3盒藥盒空盒供應予 鄭連富 (由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22號另案判決);嗣鄭連富在址設臺中市○區○○路3段226號「十全西藥房」店內,轉讓「比多壯」3盒予 石綢 (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石綢隨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在店內,惟並未售出。嗣於同年10月25日,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即改制前臺中市衛生局)至上開「十全西藥房」抽驗後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上開「比多壯」3盒;復於100年
1月20日,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鄭連富位在臺中市○里區○○路○○○巷○號之居所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鄭連富所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比多壯」膠囊9片(90顆);再於100年3月3日,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李碧霞位在臺中市○○區○○路○○○號住處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李碧霞所有如附表編號8、10所示之「比多壯」膠囊5片(50顆)、「比多壯」報價單1張、簡介資料1張等物。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㈠被告李碧霞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石綢、鄭連富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99年10月25日臺中市衛生局藥物化粧品檢查現場紀錄表、行
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12月2日FDA研字第0990065588號函暨檢送之檢驗報告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 保爾康 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各1份。
㈣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品。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藥品數量│├──┼──────────────────┼────┼────┤│01│公司資料│1本││├──┼──────────────────┼────┼────┤│02│公司資料(金佳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經濟│1張││││部工廠登記證)│││├──┼──────────────────┼────┼────┤│03│公司資料(芸岳公司提貨單)│1本││├──┼──────────────────┼────┼────┤│04│公司資料│1張││├──┼──────────────────┼────┼────┤│05│公司資料(芸岳公司傳銷商個人資料)│1本││├──┼──────────────────┼────┼────┤│06│信封袋│1只││├──┼──────────────────┼────┼────┤│07│名片│11張││├──┼──────────────────┼────┼────┤│08│比多壯簡介資料(含比多壯報價單)│2張││├──┼──────────────────┼────┼────┤│09│存摺(保爾康)│1本││├──┼──────────────────┼────┼────┤│10│比多壯膠囊│5片│50顆│├──┼──────────────────┼────┼────┤│11│比多壯│3盒│30顆│├──┼──────────────────┼────┼────┤│12│藥品(比多壯)│9片│90顆│├──┼──────────────────┼────┼────┤│13│現場紀錄表│1張││├──┼──────────────────┼────┼────┤│14│名片│1張││└──┴──────────────────┴────┴────┘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