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交上訴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上訴字第1543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逸群律師
蕭立俊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交訴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賴妙雲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