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83號上訴人 陳淑貞 被上訴人 曾美紅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6日對於本院橋頭簡易庭108年10月22日所為108年度橋簡字第4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並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自應依法補正,爰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加以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周佳佩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