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3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純真 被上訴人即原告 鄧藝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8,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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