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857號

原告 萬新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榮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其證物之繕本,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補正起訴狀及其證物之繕本各1份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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